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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申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xx、高x旅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xx,高x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2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xx,男,194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西广,天津高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x,女,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西广,天津高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xx、高x因起诉中国山水旅行社天津市分社、中国山水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6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xx、高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郝津玲审 判 员  齐子良代理审判员  杨德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