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2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小喜申请执行郭高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喜,郭高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喜。被执行人郭高智。本院在执行黄小喜与郭高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高智系宏远公司退休职工月退休工资3622.36元,但其有能力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对其月收入应予执行,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高智储蓄存款47736元(每月冻结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