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小喜申请执行郭高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喜,郭高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喜。被执行人郭高智。本院在执行黄小喜与郭高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高智系宏远公司退休职工月退休工资3622.36元,但其有能力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对其月收入应予执行,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高智储蓄存款47736元(每月冻结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