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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安银铝业销售有限公司与扬州昌祥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银铝业销售有限公司,扬州昌祥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3784号原告:安徽安银铝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组织机构代码33678840-1。法定代表人:骆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国荣、葛纬,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昌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07632584-8。委托代理人:王蒙,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代理人:姜卉,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安银铝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昌祥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安银铝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安银铝业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