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03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358号原告:锦州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赵X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杨X,女,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锦州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锦州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国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