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克路与戴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路,戴玉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283号原告:克路,男,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戴玉山,男,55岁,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克路与被告戴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现克路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克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克路负担。审 判 员 雷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