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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克路与戴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路,戴玉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283号原告:克路,男,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戴玉山,男,55岁,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克路与被告戴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现克路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克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克路负担。审 判 员  雷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