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峥、刘庆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峥,刘庆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王峥,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庆丽,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峥与被执行人刘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在车管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刘庆丽名下车牌号为鲁R×××××号起亚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抵押、转让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鲁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