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李家玮、王云枝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李家玮,王云枝,王时枝,王凤,王来枝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600号原告:张凤英,女,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李家玮,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被告:王云枝,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王时枝,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王凤,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王来枝,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原告张凤英与被告李家玮、王云枝、王时枝、王凤、王来枝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凤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张凤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凤英负担。审判员 笪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