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喜凤与李金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喜凤,李金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188号原告:郭喜凤,女,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金红,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郭喜凤诉被告李金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郭喜凤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喜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喜凤撤诉。案件受理费832元,由原告郭喜凤负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