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喜凤与李金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喜凤,李金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188号原告:郭喜凤,女,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金红,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郭喜凤诉被告李金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郭喜凤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喜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喜凤撤诉。案件受理费832元,由原告郭喜凤负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