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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秀敏、刘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敏,刘杰,刘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415号申请执行人董秀敏,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刘杰,女,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连胜,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董秀敏、刘杰与被执行人刘连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876.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刘连胜银行存款3517.81元,其中交纳执行费5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董秀敏、刘杰3467.8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连胜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27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刘明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