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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吴昊昊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昊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807号罪犯吴昊昊,男,汉族,1995年10月2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州刑初字第004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昊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吴昊昊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阜刑终字第000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昊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昊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昊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昊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昊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