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岑莉莉与农祖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莉莉,农祖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1147号原告:岑莉莉,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被告:农祖轮,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20层。原告岑莉莉诉被告农祖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岑莉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莉莉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莉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岑莉莉负担。审判员 黄炳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