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易县坟庄俊明牛饲养专业合作社与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县坟庄俊明牛饲养专业合作社,李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592号原告:易县坟庄俊明牛饲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易县迎晖北大街锦江宾馆*楼。法定代表人:史建民,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军,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龙,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易县晴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易县坟庄俊明牛饲养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易县坟庄俊明牛饲养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县坟庄俊明牛饲养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坟庄俊明牛饲养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易县坟庄俊明牛饲养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何永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佳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