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光凤、肖贞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凤,肖贞华,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梁力元,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胤驰,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坤清,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梁力元与陈胤驰、刘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象民初第5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胤驰、刘坤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梁力元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执行书。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梁力元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执行书。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象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