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树金与叶建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树金,叶建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11307号原告:梁树金,男,1975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龙,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泉,男,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原告梁树金诉被告叶建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树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龙到庭参加诉讼,���告叶建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树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42,000元及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利息4,363.40元(按年利率6%计算,起诉后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0年起在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015弄经营废品收购站,被告于2014年至原告废品收购站与原告商谈木方板买卖事宜,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木方板。至2014年年底原告为被告提供了6万多元的木方板,被告仅支付原告2万多元后不再付款。原告于2015年6月6日将收货确认单交付被告,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梁树金木方板材料费共计肆万元正¥40,000元。今欠人叶建泉,归还日期2015年9月15日”,欠条上另载明“还有贰仟元没写”。经原���多次索要,被告未按约付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叶建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自2010年起在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015弄经营废品收购站,2014至2015年间被告陆续在原告处购买了6万多元的木方板,被告仅支付过原告2万元材料款,余款一直未付。2015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木方板材料费40,000元,归还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欠条上另记载“还有贰仟元未写”。原告收到欠条后将木方板购买清单交付被告,但被告未按欠条约定支付过任何款项,故原告起诉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其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梁树金与被告叶建泉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应支付结欠款项,被告至今未付,系违约,应承担支付原告结欠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尚欠木方板材料款42,000元,本院认为,仅欠条末尾所载“还有贰仟元未写”无法证明该2,000元款项系被告所欠的木方板材料款,故本院认可被告所欠木方板材料款为4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木方板材料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树金材料款40,000元;二、被告叶建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树金利息4,149元(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叶建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树金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79.50元,由原告梁树金负担20.86元,被告叶建泉负担458.64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