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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杏女申请纪人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杏,纪仁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恢1号申请人张杏女,女,194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申请人纪仁祥,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嫩江县。本院在张杏女申请执行纪仁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嫩江县人民法院(2000)黑中民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本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