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杏女申请纪人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杏,纪仁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恢1号申请人张杏女,女,194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申请人纪仁祥,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嫩江县。本院在张杏女申请执行纪仁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嫩江县人民法院(2000)黑中民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本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