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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1执5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隰县下李乡后峪村委牛芳岭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段某某,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隰县下李乡后峪村委牛芳岭村村民,现住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街太航世纪东座2605号。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且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景勃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