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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谭阳辉诉钟灵、彭亚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阳辉,钟灵,彭亚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2民初335号原告谭阳辉,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清溪镇。被告钟灵,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龙江镇。被告彭亚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乌石乡。原告谭阳辉与被告钟灵、彭亚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谭阳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阳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阳辉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彭亚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钰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