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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段志廷与渑池县黄河路黄河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志廷,渑池县黄河路黄河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段志廷,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洛阳市。被执行人:渑池县黄河路黄河大酒店,住所地黄河路中段,注册号:411221610047225(1-1)。法定代表人赵光亮,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渑池县。该酒店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段志廷与渑池县黄河路黄河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256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渑池县黄河路黄河大酒店其财产已被另案处理中,经查被执行人暂���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