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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潘连元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昌米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连元,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昌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潘连元,农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昌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法定代表人:岳长富,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连元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昌米业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标的款17943.9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延期利息。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