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宁乡县艾博士汽车服务部与胡兴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艾博士汽车服务部,胡兴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532号原告:宁乡县艾博士汽车服务部,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乡凤形山社区一环南路54号。法定代表人:杨杰,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胡兴,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乡县艾博士汽车服务部与被告胡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艾博士汽车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艾博士汽车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乡县艾博士汽车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文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