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美红、孙秀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美红,孙秀卿,孙启增,江平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美红,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秀卿,女,192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启增,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平雨,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育华路21号。负责人:曲斌,总经理。一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148-8号。负责人:孙政涛,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美红、孙秀卿因与被申请人孙启增、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平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0民终446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本院进行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美红、孙秀卿申请再审称,孙启增的严重超载行为,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利益,原判决却不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属于枉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车辆修理费已经依法得到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支持,原判决裁判得当,再审申请人无证据证实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其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美红、孙秀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勇良审判员 周爱军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雅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