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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于明湖、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明湖,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于明湖,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50166777G(1-1)。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董事长。于明湖与安徽省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6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安徽省好迪家居有限公司已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6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涛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皖1221执52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明湖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省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好迪家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16677-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