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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锦平因与刘凤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锦平,刘凤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财保45号申请人:王锦平,男,生于1960年2月29日,汉族,住靖边县。被申请人:刘凤明,身份信息不详,系陕K*****(主)、陕K****(挂)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申请人王锦平因与被申请人刘凤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将陕K*****(主)、陕K****(挂)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并用案外人王丽所有的陕K*****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王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陕K*****(主)、陕K****(挂)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二、将案外人王丽所有的陕K*****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辆户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6个月。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