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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文全与周成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全,周成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2472号原告张文全,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息县。被告周成魁,男,汉族,住息县。原告张文全与被告周成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周成魁地址和电话,本院查无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00元,退还原告张文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