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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之秀与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之秀,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622号申请执行人:陈之秀,女,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大桥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伦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之秀与被执行人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05)郧民一初字第54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之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的退休金(补偿),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05)郧民一初字第54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之秀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的退休金(补偿)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