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尹欣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欣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刑初34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欣,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居住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1995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减刑于2006年1月25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7〕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诗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欣与吸毒人员王某、张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底至2017年5月间,尹欣在其租住的天津市和平区××路××里××余门平房内多次容留王某、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经公安机关缉毒工作,尹欣于2017年5月3日20时30分许在上述房屋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经依法搜查,在上述房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7袋、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经依法封装并称重,上述毒品可疑物7袋共重2.493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7袋中5袋(共重1.41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袋无毒品成分(共重1.079克)。案发后,涉案毒品和吸毒工具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和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毒品案件缴获物交接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涉案毒品及吸毒工具照片,被告人尹欣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欣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欣历史上曾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冰壶一个,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宫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兰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