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生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981号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杨洪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生浩,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生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凯审 判 员 李志发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