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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中专文化,山东伟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曲阜市,住曲阜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2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赵某)沿曲阜市时庄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路由南向北行至华能电气公司门口处时,因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观察瞭望不够、措施不当与对行的郑某(男,41岁,住址:曲阜市)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所有人:郑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鲁H×××××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闫某(男,38岁)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驾驶员郑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曲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赵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5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被送至曲阜市人民医院治疗。后曲阜市公安局民警在医院找到被告人赵某调查核实。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郑某、被害人闫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闫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济宁市公安局122接处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查诊断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办案说明、曲阜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孔某、鹿某、孟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曲阜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闫某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院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委托曲阜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其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对所在村居影响一般。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元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