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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6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天锋与鲍登峰、徐伟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天锋,鲍登峰,徐伟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6037号原告:谢天锋,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江浦(系原告父亲),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鲍登峰,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徐伟仙,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谢天锋与被告鲍登峰、徐伟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天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登峰、徐伟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天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应付(银行贷款利息3倍)实际归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谢天锋变更诉请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鲍登峰与徐伟仙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6日,被告鲍登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此后,被告仅支付5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鲍登峰、徐伟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谢天锋与被告鲍登峰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鲍登峰尚欠原告借款4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鲍登峰、徐伟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天锋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2.5元,两被告共同承担4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张孟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彩燕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