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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三明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惠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2149号原告:福建省三明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竹洲工业园区3号。法定代表人:叶向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超,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峰,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惠明,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宁江,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三明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惠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三明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三明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陈惠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三明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福建省三明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柯月香审 判 员  傅瑞芳人民陪审员  崔永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颜楚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