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根法、余爱春等与吴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根法,余爱春,吴庆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225号原告:金根法,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余爱春,女,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吴庆安,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根法、余爱春诉被告吴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根法、余爱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金根法、余爱春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