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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根法、余爱春等与吴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根法,余爱春,吴庆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225号原告:金根法,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余爱春,女,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吴庆安,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根法、余爱春诉被告吴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根法、余爱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金根法、余爱春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