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康超与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超,张金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850号原告:康超,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张金福,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超与被告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超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维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