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康超与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超,张金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850号原告:康超,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张金福,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超与被告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超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维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