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佩鲜与被执行人梁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佩鲜,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董佩鲜,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梁明,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董佩鲜与被执行人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桂0225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董佩鲜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7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2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屋、土地登记。本院到其住所所在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明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董佩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佩鲜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潘 锦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