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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德华与陈能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华,陈能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545号之一原告:陈德华,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被告:陈能渠,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德华与被告陈能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陈德华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游杭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