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德华与陈能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华,陈能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545号之一原告:陈德华,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被告:陈能渠,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德华与被告陈能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陈德华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游杭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