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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邬兰云与被执行人尹永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兰云,尹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邬兰云,女,汉族,农民,1957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尹永鹏,男,汉族,1998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受理的邬兰云申请执行尹永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2012)驿民初字第34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尹永鹏及其法定代理人尹波赔偿原告邬兰云各种损失共计78000元整(不包含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6000元)。原告同意被告在2013年5月1日前支付30000元;2013年10月1日前支付10000元;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4年10月30日前将余款18000元支付完毕。如被告未按约定日期支付赔偿款,被告应按原告起诉时的全部数额104588.55元赔偿原告。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永鹏的银行账户已冻结、无土地、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邬兰云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邬兰云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驿民初字第3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雪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