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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孔令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刑初628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令实,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令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忠锋、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令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6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孔令实饮酒后驾驶豫B×××××号轿车沿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河路交叉口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孔令实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36mg/100ml。针对上述事实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孔令实的供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指认车辆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孔令实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孔令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孔令实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令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令实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令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令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林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