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58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勇,梁娟,赵伟,梁庆亮,高立学,刘继国,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58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高建勇,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梁娟,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务不详,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高建勇之妻。被执行人赵伟,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梁庆亮,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高立学,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聊城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继国,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姜勇,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立学的银行存款4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