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火炎、福建艺力拓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火炎,福建艺力拓投资有限公司,厦门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火炎,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艺力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64672F。法定代表人:巫英龙,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厦门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湖里大厦10层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980936478。法定代表人:王火炎,执行董事。上诉人王火炎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艺力拓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2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火炎上诉称: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对管辖权的约定仅能约定合同双方,对合同外的第三人无约束力。本案涉案合同《智慧产品研讨会协议书》的协议双方是福建艺力拓投资有限公司与泉州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而泉州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4日注销,王火炎及原审被告厦门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不是该合同的相对方,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对王火炎、厦门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皆不具有约束力,故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并不会因协议管辖而取得本案的管辖权。二、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第一款“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福建艺力拓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智慧产品研讨会协议》,约定因履行协议产生的争议,可以向泉州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泉州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与泉秀路交叉口毅达商厦2#A301室,属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火炎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一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蕴真代理审判员 王 帆代理审判员 林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秋玲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