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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催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瑞茂物资经销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瑞茂物资经销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91民催第1号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瑞茂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王军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满丽莹,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瑞茂物资经销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为3130005142595492,出票人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为吉林市船营区瑞茂物资经销处,支付单位为吉林银行吉林江南支行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瑞茂物资经销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梁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代理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议代理书记员  王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