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7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晓娟与永康市锋剑机电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娟,永康市锋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313号原告:王晓娟,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永康市锋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48弄4幢6号。法定代表人:吕再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娟与被告永康市锋剑机电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永康市锋剑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余款人民币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永康市锋剑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余款人民币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