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江与被告马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江,马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82民初1621号原告:刘玉江,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马洪强,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刘玉江与被告马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江、被告马洪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玉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马洪强偿还借款20000元及约定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3日,被告马洪强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整,用于建羊圈、养羊,欠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20000元欠款及利息,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马洪强辩称,没向原告出具过20000元欠条,欠条签名不是我本人所签。只向原告借过30000元,我打的欠条,我是给张力借的,张力已经还给原告20000元,还欠15000元本金,并且我是担保人不是借款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洪强于2012年12月3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2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被告马洪强在欠款人处签名。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述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马洪强辩称原告所提供的20000元欠条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并申请对欠条签名进行鉴定,但其经告知5日内不交纳鉴定费用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后未交纳鉴定费用,故本院视为其放弃鉴定申请,被告马洪强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欠条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故对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采信。原被告约定每月支付2000元利息,约定的利率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了借款的义务,被告应履行还款的义务并给付利息。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洪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给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2年12月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洪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