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德才与徐长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才,徐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郭德才。申请执行人:徐长发。申请执行人郭德才与被执行人徐徐长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998号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国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