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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2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2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朱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滑民一处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641012033697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99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