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2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2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朱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滑民一处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641012033697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99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