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智与南充市觅友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南充市顺庆区觅友网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民初4239号原告:陈智,男,汉族,1971年1月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觅友网吧,住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胡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男,该网吧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仁,男,该网吧员工。原告陈智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觅友网吧(以下简称觅友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智,被告觅友网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陈桂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觅友网吧立即向原告给付货款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开的网站上注册账号,销售网络游戏充值点卡,一直以来都是先销售后付款,即被告通过QQ号或者电话通知被告在网站加款,销售到一定金额就绘原告付款。2017年6月原告更换新网站,在2017的6月22日被告重新注册账号销售游戏充值卡,旧网站被告欠款3000元,新网站欠款6000元,共计9000元。被告借口网站查不到销售利润不给原告结账,而原告网站的所有游戏充值卡价格都是透明的。原告担心被告跑路,诉如所请。被告觅友网吧对通知原告加款9000元没有异议,承认是用完1000元(由网吧的客户)的加款后,再要求加款后面的1000元。辩称:1、原告不具有经营网站的资格,双方之间合同无效;2、原告虚构高额返点的欺诈行为,承诺给被告的按5%比例返点没有实现;3、被告不是不认可原告起诉的9000元钱,而是原告不与被告对账结算,要先对账结算后才给付。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之间合同是否有效?2、被告主张在与原告对账后,扣除没有实现的5%比例返点,余款才能向原告给付的意见是否成立。关于争议焦点1,被告没有出具有经营网站的资格的证据,但不能据此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双方的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其他应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维护市场、促进交易、维护公平的角度,应依法认定为合同有效。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被告用完1000元(由网吧的客户)后,再要求加款1000元的陈述,以及原告陈述原告网站的所有游戏充值卡价格都是透明的,被告能够从网上直接看到每一张的卖给网吧客户的价格和扣网吧多少钱(两者之差就是网吧的利润),以及之前数年都是没有进行被告所说的对账结算,被告就将钱给付原告等,从高度可能性的角度,本院认可双方的之间的合同,是原告加钱后适当时候被告就应该给付相应的价款,不需要进行被告所称辩称的“对账结算”才给付的。关于被告称原告承诺给被告的按5%比例返点,没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觅友网吧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日内向原告陈智给付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1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145元,由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觅友网吧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日内给付原告陈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思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