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086曹素英与齐运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素英,齐运动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民初2086号原告:曹素英,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齐运动,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原告曹素英与被告齐运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素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运动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素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134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种子、化肥,被告计欠原告货款11343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1343元。被告齐运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种子、化肥。计欠原告货款11343元,2016年5月16日,被告齐运动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齐运动签字确认的供货清单、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齐运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原被告经结算,被告齐运动计欠原告曹素英货款11343元,被告齐运动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原告提供的供货清单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134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运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素英货款113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告齐运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永人民陪审员 朱广军人民陪审员 王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