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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与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宿泗路(张巷),组织机构代码L3172286-9。经营者:鲍柏林,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被执行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常码头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2718944139。法定代表人:陈宗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与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宿州华中置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和保证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宿州华中置业有限公司处工程款及保证金54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段学林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琼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