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向东、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向东,李涛,李爱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曹向东,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武安市富强街。被执行人李涛,男,1986年1月28日生,汉族,武安市武安镇中排街。被执行人李爱昌,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武安市武安镇中排街。本院在执行曹向东诉李涛、李爱昌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冀0481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