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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天君诉兰永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君,兰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496号申请人李天君,身份证号码511021196203086。被执行人兰永忠,身份证号码51102119681224073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0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天君申请执行兰永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10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