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1年8月21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杨某2,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1与被执行人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少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