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6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6167杨正与南京伟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伟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伟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龙尚村。法定代表人:王一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施梅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伟昊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伟昊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伟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440元,减半收取21720元,由上诉人南京伟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永审判员 刘阿珍审判员 周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源 来源: